讀書多了自然想寫點什么,今天談兩個問題。
筆者業務往來中遇到一個客戶,客戶公司是商標代理機構,注冊了且注冊成功了“代理服務”之外自己的品牌商標,驚訝之下馬上追問緣由(想著人家是不是有神通廣大的關系),客戶輕描淡寫的說,先等商標注冊成功了,才申請的代理備案,并且感覺代理資格沒啥用,打算注銷掉。
聽完之后,豁然開朗但又不敢茍同他對于代理備案資格輕蔑的態度,但也開始想探究探究對“商標代理機構”這個身份的理解和其在當下經濟發展中是否有“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的現實需求。因為說實話,筆者也是長期以來憋著一股不滿的氣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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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個“中林”商標案。紫葳建筑公司注冊“中林”商標,被商標局以“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注冊與自己代理服務無關的其他商標”商標法禁止條例給予駁回了,紫葳建筑公司因不滿遂從商評委告到北京知產法院。審判中紫葳建筑公司承認其經營范圍包含“商標代理”和“知識產權代理”業務,但卻一直強調其是作為建筑公司而非商標代理機構身份經營和盈利的。當初申請成為代理機構也是為了便于自身網上申請商標,但是并沒有承接代理業務。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須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且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備案。紫葳建筑公司很顯然符合上述要求。雖然沒有承接代理業務,但是不代表也不能防止以后實施代理行為。因此北京知產判決“中林”商標不予注冊。紫葳建筑公司也沒有繼續上訴。
筆者想說,判斷是否屬于商標代理機構,是不是還有可能有另一個標準,就是考察其代理業務與其他業務的營業額占比,從實質判斷。這么一說有些道理,但是不好操作。比如比例標準怎么劃分?業務的營業額也是有變動的,判定標準具有不確定性。司法機關裁判也無法承受。
以上筆者的自問自答,其實就是凸顯出這樣的結論:不管你是否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了商標代理事宜還是沒有參與,只要在商標代理備案上掛了名了,你就逃不出《商標法》中的“商標代理機構”范疇的嫌疑,你想注冊其他的商標,只有被駁回的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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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就像“中林”這個案子,明顯看出紫葳建筑公司是有“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的需求的,而且是剛需?。ㄖ皇亲约翰涣私馍虡俗砸巹t)那么《商標法》就這么“一刀切”嗎?商標代理結構真的沒有注冊其他商標的現實需求嗎?
筆者回答,有!和紫葳建筑公司一樣,有些商標代理機構除了代理業務還有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業務,不讓注冊商標,那就不能開展經營。并且還容易遭到被惡意搶注,盜用并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電視劇《九州天空城》只注冊了九類商標保護,沒有“全類注冊”,導致被搶注。更別說被限制了手腳的商標代理機構了......
《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設立,本意在于防止代理機構利用專業知識搶注和囤積商標,但卻嚴重忽略了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的現實需求,更限制了其作為平等市場主體的權利,條款有點機械。如果商標代理機構想進行商標“搶注",自然不會再以商標代理機構的名義進行,而如果其想“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當然也完全可以以其他什么名義進行。你說是不?
(讀陳志興老師書《讀懂法官思維—知識產權司法實務與案例解析》并做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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