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工商登記制度的一項改革措施。工商登記制度將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新政透出“寬進+嚴管”的政策導向,有助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現行制度下,先要到主要部門取得行政許可證,才能到工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這就是“先證后照”。那么問題來了,在“認繳制”下,如果公司“未按期認繳”注冊資本,將存在哪些納稅風險呢?
一、注冊資本“未按期繳納”,對印花稅的影響
企業對于未按期繳納的注冊資本,如果未進行賬務處理,則“實收資本”未增加,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
二、注冊資本“未按期繳納”,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注冊資本“未按期繳納”,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如果企業未按期繳納注冊資本,那么,從銀行融資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根據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對于自然人股東未按期繳納的注冊資本不用進行賬務處理,反之將存在多項納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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