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生老病死,企業也不例外,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解散情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出現這種情況后,如果還想把公司開下去也是可以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根據《公司法》第181條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解散情況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公司解散情況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解散情況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解散情況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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