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涉嫌侵犯國際名牌手機商標權案
2006年4月27日,根據“sanyo”商標注冊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線索,福田工商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福田區南園路某大廈18樓及33樓的兩個房間進行檢查。這兩個房間占地約300多平方米,房間內到處堆滿了標有“sanyo”標志的手機及手機配件。在33樓,執法人員查獲了大量用于生產加工手機的工具,幾名工人正在加工組裝各式名牌手機。
經調查發現,“sanyo”是日本三洋電機株式會社在手提電話上合法使用的注冊商標,依法應予以保護。而在上述房間查獲的手機及手機配件的標志與注冊商標“sanyo”完全一致。
詢問中,貨主未能提供這批手機及手機配件的合法來源證明,涉嫌侵犯“sanyo”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清點,執法人員在上述房間內查獲的涉嫌侵權的手機共計4990部,涉嫌侵權的電池、標識、充電器等手機配件共12萬套(件)。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物品予以暫扣。
福田工商分局執法人員同時認定:由于涉嫌侵權的手機及手機配件市值保守估計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上,涉嫌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罪,達到了刑事立案標準。為保證該案的正確定性和迅速處理,福田工商分局依法將此案移交福田公安分局處理。涉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被福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點評(福田工商分局副局長黃細欽):本案涉及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侵權行為與商標犯罪的界定問題?!缎谭ā返?13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罪。
何為“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中有明確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或“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可見,商標犯罪追訴的最低標準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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