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天前,音集協要求KTV下架6000多首沒有授權其“集體管理”的歌曲,一度被輿論質疑是“霸王硬上弓”。之后又有網友舉報“案中案”,稱音集協代理總干事周亞平利用工作之便,用自己旗下的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與KTV打官司,訴訟判決文書達2000余份。
記者發現了一個怪圈:多家KTV曾依規向音集協上交版權費,但KTV仍然每年都會遇到侵權官司,上交的使用費到底去了哪里?而部分音樂著作權人卻表示沒有收到費用。比如陳奕迅的《十年》,其公司就表示一直沒有收到過版權費,《十年》尚且如此,其他歌曲不言而喻。與此同時,為音集協代收了10年版權費的天合集團,又和音集協對簿公堂。
相對于著作權利人個體維權,音樂作品通過協會集體管理,在訴訟維權、節約成本等方面有一定優勢。然而,隨著更多疑點匯聚成流,卻又指向音集協真實定位的異化。
比如,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音集協只能代表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會員所授權作品發放許可。換而言之,沒有授權就不能管理,而這次音集協公開叫板全國KTV,要求對未被授權的6000多首歌曲下架,這有違《反壟斷法》所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之嫌。
又如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集協扮演的應是服務者角色,而不應是自我營利者。如果該集體管理組織的負責人,用自己旗下公司代表音集協與KTV打官司,這種“瓜田李下”的行為本身已屬違法操作。
音集協既然是集體權利“代理人”,應該也必須服務于著作權利人,而不是高高在上的“衙門”。令人遺憾的是,英皇等三家公司去年正式退出音集協,主要原因是“版權費用分配不夠公開、透明”,以及“音集協存在越權授予VOD供應商‘復制權’的問題”。音集協自己都承認:權利人退出協會,自己打官司,獲得的收益更大。那么,音集協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一場“KTV歌曲下架”風波,濃縮著公眾輿論對法治的關切。音集協應對質疑如實回應,有關部門也應依法介入查處。音集協和音樂人到底“誰養活誰”這個基本問題,要先搞清楚,真不要以為沒有了張屠夫,就得吃帶毛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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