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列示: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
2、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國有糧食企業除外。
3、提供經紀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4、提供旅游服務,選擇差額扣除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5、金融商品轉讓。
6、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的老合同,選擇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時,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7、財稅〔2016〕47號明確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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