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境外企業或者個人,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時,如何計繳增值稅?
1. 由購買方境內企業代扣代繳增值稅;
2. 以合同總金額為含稅金額,應代扣代繳增值稅=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法規依據:
財稅[2016]36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案例分享:
境外公司A為境內公司B提供咨詢服務,合同價款106萬元,且該境外公司A沒有在境內設立經營機構,應以境內公司B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則境內公司B應當代扣代繳的稅額計算如下:
應代扣代繳增值稅=106萬÷(1+6%)×6%=6萬元
【 延伸閱讀 】
- 營改增試點對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如何規定
- 金稅盤發票丟失 企業可以根據對應的支付證明抵減增值稅嗎?
- 按季申報符合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納稅人 享受的優惠政策是什么
- 營改增試點中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抵扣期限是多少
申請創業報道,分享創業好點子。點擊此處,共同探討創業新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