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網文為文化部《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簡稱,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自2010年8月1日,《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已由文化部下放至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文化廳(局)審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均應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1、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3、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
4、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5、符合文化部關于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6、根據《關于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文辦發[2005]19號),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的互聯網文化單位;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當符合以上條件時,才能夠進行申請,申請需要的材料如下: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租賃辦公場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自有場所需提供房產證復印件);
(七)業務發展報告;
(八)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批準后,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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