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職員和公司都是在合同法的規范下進行的,其中有很多細節可能大家不是很了解,例如我們經常聽到的競業協議。最近騰訊就*員工沒有遵守競業協議而要求賠償,那么競業協議是什么?有哪些規定呢?
所謂競業限制,亦稱之為“競業禁止”,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員工在任職期間或者離開工作崗位后的一定時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經營項目。
公司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合同的要點有:(1)員工離職后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2)競業限制的對象只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3)必須支付補償金且時間不超過兩年。
公司與員工簽訂了競業限制合同后,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在員工競業禁止期間,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不按照合同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或者要求與公司解除競業限制關系。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發布的《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 39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 支付補償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申請創業報道,分享創業好點子。點擊此處,共同探討創業新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