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指什么階段?
試用期一般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了相互了解和考察而設定的特定時間。
試用期的約定可以由員工和用人單位自由協商,可以不設定試用期,如果設定試用期的話其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這段關系地位是不對等的或更專業的說法: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要件并不一致,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但是用人單位若想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過失性解除和非過失性解除不在此進行討論)。
是不是聽起來還有點像是相親,兩個人相處試一試,不合適的話再分開。當然公司和員工不會像相親那么簡單就是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不管員工是在企業內部工作崗位調動或是離開原企業后又再回到該企業工作,企業也只能和員工約定一下試用期。
試用期一旦約定好并載入勞動合同中,如果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就不能由單方隨意地延長或是縮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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